各学院:
根据《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做好2023年度上海市普通高等学校优秀毕业生评选工作的通知》(沪教委学〔2023〕1号)文件精神,以及《上海海洋大学优秀毕业生评选实施细则》规定,2023届优秀毕业生评选工作定于3月7日至4月24日期间进行。请各部门在评选过程中严格把关,负责审核获奖原件,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宁缺勿滥。
一、评选对象及比例
在我校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全日制在籍应届本科毕业生。
校优秀毕业生的评选比例不超过本年全校毕业生总数的8%,上海市优秀毕业生的比例不超过应届全日制本科毕业生人数的5% 。
现将各学院2023届毕业生按比例分配参评名额公布如下:
学院 | 学院推荐名额15% | 校优报批名额8% | 市优报批名额 5%(本科) |
水产与生命学院 | 45 | 24 | 15 |
海洋科学学院 | 34 | 18 | 11 |
食品学院 | 62 | 33 | 21 |
海洋生态与环境学院 | 21 | 11 | 7 |
经济管理学院 | 86 | 46 | 29 |
工程学院 | 45 | 24 | 15 |
信息学院 | 49 | 26 | 16 |
海洋文化与法律学院 | 25 | 13 | 8 |
外国语学院 | 33 | 18 | 11 |
爱恩学院 | 50 | 27 | 17 |
合计 | 450 | 240 | 150 |
二、评选条件
1.校优秀毕业生
(1)认真学习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具有坚定正确的政治方向,自觉拥护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
(2)遵纪守法,品德优秀,诚信意识较强,学术道德良好,在校期间未受过处分,无不良信用记录;
(3)乐于助人,关心集体,有奉献精神,积极参加社会工作、社会实践和志愿服务;各学年操行评定成绩至少两次为“优秀”(专升本学生至少一次为“优秀”)的应届本科、高职毕业生;
(4)在校期间至少获得过一次“优秀学生标兵”、“优秀学生干部”、“优秀团干部”、“优秀团员”等先进个人称号,或者二次以上“优秀学生”、“社会工作积极分子”等先进个人称号;
(5)按时修完教学计划中的全部学业,学习勤奋,成绩优秀,并至少获得过二次二等以上(含二等)人民奖学金或一次专项奖学金(专升本学生至少一次二等以上(含二等)人民奖学金)。此外,入学以来每学期平均绩点不低于2.5;
(6)有正确的择业观念和积极的就业意识,能够率先升学深造或就业的学生、自愿赴西部和艰苦行业就业、志愿服务西部、选聘高校毕业生到村任职、“三支一扶”、“士官计划”和基层专项招录计划等的毕业生在同等条件下优先评选。
(7)退伍的应届毕业生授予校“优秀毕业生”荣誉称号,不占当年校优秀毕业生的比例名额,若申请市级以上(含)优秀毕业生,同等条件优先推荐。
2.上海市优秀毕业生
各学院在校优秀毕业生基础上择优推荐,上海市优秀毕业生不占用学院校优秀毕业生名额。
三、工作要求
1.各学院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制定学院评选办法,坚持民主集中制,广泛听取师生意见,自下而上进行推选。
2.各学院要在民主评议的基础上,严格按比例确定推荐名单,并在学院公示3天(公示模板见附件4);公示无异议后,行文报学生处审核。
3.《上海海洋大学优秀毕业生登记表》一式二份,毕业论文(设计)成绩一栏先不填,由学校统一填写(表格务必正反打印,不更改表格格式);《上海市普通高等学校优秀毕业生登记表》一式一份。学院推荐的上海市优秀毕业生候选人待学校审批通过后,学生需登录“上海高校优秀毕业生申报系统”填写相关信息,提交并打印系统中新生成的市优毕登记表(系统操作手册随后发放)。
4.各学院务必在4月24日前将所有提交材料交至大学生活动中心105室。
四、提交材料
1.纸质材料:
(1)《上海市普通高等学校优秀毕业生登记表》(附件1)一式一份,《上海海洋大学优秀毕业生登记表》(附件2)一式两份,报院长审批,盖学院公章;
(2)优秀毕业生候选人相关证书(奖学金、先进称号等)复印件;
(3)学院公示稿院长签名,加盖学院公章(附件4)。
2.电子文档:
2023年度上海海洋大学校(市)优秀毕业生推荐名单信息汇总表(附件3);
五、相关说明
被评选为“优秀毕业生”的候选人在毕业前如有下列情况发生者,即取消其优秀毕业生称号:
1. 离校前出现违法、违纪行为、品行不端或在离校过程中有不文明行为者;
2. 毕业设计(论文)成绩为良以下者。
3. 研究生优秀毕业生评选办法由研究生院另行制定。
六、工作联系人
联系人:史艳敏 联系电话:61900279 E-mail:ymshi@shou.edu.cn;
附件1:上海市普通高等学校优秀毕业生登记表
附件2:上海海洋大学优秀毕业生登记表
附件3:2023年度上海海洋大学校(市)优秀毕业生推荐名单信息汇总表
附件4:学院公示模板
附件材料.zip
学生工作部(处)
2023年3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