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概念】试用期和见习期有什么区别?
信息来源:就业办公室  发布人:   发布日期:2018-09-20  浏览次数:16538

1、试用期是用人单位与毕业生在劳动合同中约定的相互适应的时间阶段。《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二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

 

2、见习期   根据原国家教委、劳动人事部《高等学校毕业生见习暂行办法》((87)教学字022号)规定,高校毕业生到单位后需安排一年的见习期,一年期满后填写《大中专毕业生转正定级表》,办理转正定级手续。